前言

就在前几天,央视再次公布了一段监控录像,给这个案件再次上了一份保险,确保绝无有任何异议的声音发出。在这里简单写几句,大概率没什么人会看,仅作为给自己的警钟。

舆论宣传

主流舆论其实只有一句话,叫“订婚不等于性同意”,这是一种经典的偷换概念。对于一个司法刑事审判来说,最应该关注的问题是,定罪证据是什么?到底有没有强奸的事实?而不是开动宣传机器,铺天盖地的传播“订婚不等于性同意”,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就已经反复强调,从来没有人会去认同“结婚等于性同意”这种老封建糟粕的观念,大家更关心的是法律程序是否合规,也就是所谓的“程序正义”。而官方一直在王顾左右而言他,一直在意淫大家是在支持所谓的“结婚等于性同意”,然后再狠狠地批判这个“它假想出来的以为我们支持的观点”。似乎这样就能在潜移默化中,让人们认为,强奸行为是真实发生的,嫌疑人是有罪的,大家只是在争辩订婚强奸违不违法,那当然违法,所以官方赢,百姓输,谁再敢辩解就收拾谁。

司法程序

刑事审判是要讲究理性和逻辑的,事后电梯拉扯的视频是不是真的?是真的。床单上有混合DNA是不是真的?是真的。烧窗帘的事情是不是真的?是真的。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发生了插入式的强奸行为吗?这一点才是值得思考的。禁止有罪推定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,这是不仅仅是法法治教育的要求,也是人类具备逻辑理性的要求。

不是说看到有关联的证据就要把人往有罪的结论去推定,真正理性思考的起点应该是,本案之中,达到怎样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。可惜,傲慢的独裁者已经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,它们不承认自身可能存在的认知盲区,不承认现实里存在既不可证明也不可证伪的事实,它们单纯认为权力在手就可以化身成为全知全能的上帝,这就是它们绝不认错还要反复宣传自己又赢了的根本原因。

如果事后的电梯拉扯视频可以证明不存在性同意,那么事前的电梯搂抱视频又该怎么解释?如果床单上有混合DNA是被大肆宣扬的定罪证据,那么内衣和身上没有混合DNA的事实为什么被刻意遮掩不提及呢?你说这是因为事后清洗导致无法检测到DNA,那更可怕了,那是不是说明在座的每一个人可能都是强奸犯,只是因为“事后清洗”,所以才没检测到各位的DNA?那这样在座的每个人都是嫌疑人了。只讲情绪的吃瓜群众可以不考虑这些,但掌权的司法者故意避而不谈,甚至不让人讨论,这才是最令人胆寒的事情。

所谓男方都承认了强奸的说法,这是一个法律上的谬误。这里面的法理在于,刑法并不规范人们的主观认知,刑事规范的是人们的客观行为。脑子里认为自己杀了人,实际上人没死救回来了,不能判故意杀人罪,顶多判故意伤害罪或杀人未遂。脑子里认为自己卖的冰毒,实际上发货是冰糖,不能判贩毒,顶多判诈骗(四川有一个人叫罗金成,把冰糖当做冰毒对外出售就是这样判的),男方原话是说“我敢做就敢当”,就被当做板上钉钉的铁证,却罔顾女方身上没有男方DNA的事实。这就是典型的只看口供来定案,女神探聂海芬的威名还没消散多久,现在又要卷土重来了,果然太阳之下,并无新事。

最后,对于预设立场的人,我们永远不可能用逻辑和证据去说服它们。它们说彩礼早就退了,女方根本不在乎钱,却刻意闭口不提,彩礼是男方民事起诉之后,是报案N个月后才退的事实。它们说手臂上有淤青就是反抗的证明,却刻意不提淤青是事后电梯拉扯才产生的。

写在最后

是谁在答记者问时玩弄春秋笔法,是谁在消解指导案例的权威性,是谁在掩耳盗铃,一边捂嘴一边宣传自己大赢特赢。每个时代里都会有这样的人,总想要露两手,结果一不小心把屁股露出来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