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以小见大:从大同订婚案看中国法治体系,程序正义or结果正义?
本文编写于2025年4月17日01:07:28,更新于2025年4月18日00:25:08。部分新发布内容可能未提到。
延期延期又延期,经过四次二审延期拖了两年之久的大同订婚终于结束了二审,案件的细节各大媒体都已经纷纷报道不再赘述,一时之间网友们分成了两派,本人也是第一时间转发了新闻,同时对中国司法程序表示担忧。所以今天我想从微观到宏观,从该案件到整个司法体系,逐步来发表一下我的观点。注意,本人坚决反对性别对立,坚决反对“订婚等于理所应当发生关系”这种陋习思想,也绝无男人偏袒男人的小心思,纯粹从司法角度发表观点,如部分内容有歧义让你感到不适,请允许我对我的用词不当表示真诚的抱歉。
简单列一下大纲,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翻阅
1.该案件判处既遂是否合适?
2.中国的司法体系是否有严重漏洞?
3.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?
4.官媒下场捂嘴(这是我最最最最最最最恶心的行为)
1.只看该案件
1.1关于判决
其实在我看来,网络舆论上一直在争论的“性同意权”问题,我是坚定地支持女方的,我完全不赞同所谓的“订婚等于默认发生关系”,别说订婚了,即使是结婚后,只要违背女方意愿,也同样是强奸罪没得跑,这一点毫无争议,借用罗翔老师的一句话叫做,only yes means yes,只有明确的同意才算同意。所以在该案,男方确实具有强迫发生关系意图,但是!犯罪又分为既遂、未遂、终止,那该案件真的是如判决所说的既遂吗?我并非认为男方无罪,我只是认为现有证据下,男方无法构成强奸既遂,可以判未遂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寻衅滋事,有罪就要判,但不能乱判。
1.2人证or物证?
但我对于判决最无法理解的观点主要在于最关键的物证方面:女方内衣与下体擦拭物未提取到男方精斑与STR分型。这时候有人要说了,法官已经证明了男方睡的床单混合了男方精斑与女方dna来证明双方发生了关系,我觉得这一点具有非常强的混淆视听意图,男方自己的床上有自己的精斑这很正常,这是男方自己卧室,又不是在酒店检测到的。女方dna也只能证明女性接触过这个床,但官媒在报道时,总是给人一种刻意的向“双方体液混合”这一情况上引导,但根据仔细阅读这段话,很明显是指的是床单上有男方精斑,也有双方dna,但留下dna的情况可太笼统了,哪怕简单上去坐坐,也会遗留下dna痕迹,那总不能床上有狗毛,就说明你。。。???
而对于医学鉴定的STR分型就更简单了,未检测到男方的STR分型(至于处女膜,既然法官说存在特殊情况不会破裂,没有客观证据下,倒也没问题,这点无法反驳)。对于医学鉴定,有人要说了,这东西有误差,有概率会误判,而且女方事后清洗过。是,这一点我赞同,任何医学鉴定都有概率出现误判,没有100%的权威。但是对于医学鉴定出现误判的概率,和人证口供的准确性,这两者之间,撒谎/误判哪个更客观?至于清洗,更不靠谱了,如果说因为清洗后无法检测到,这句话的前提是清洗前能检测到,因为清洗,所以检测不到了。那怎么证明清洗前就能检测到?(举个更直观的例子:如果有个凶案现场第二天下了大雨,冲刷掉了脚印和指纹,那是不是可以指控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出现在现场,现场之所以没有你的脚印和指纹,是因为大雨把你的脚印和指纹冲刷掉了而已???)谁主张谁举证,很明显这种说法的举证方在检方,而且其完全没法证明,只是推定猜测是被洗掉了,将该举证义务推给被告,这是否有种让人自证清白的意思?所以总结来看,在双方物证和人证出现冲突时,是物证出现误判的可能性大,还是口供说谎可能性大?我认为,医学鉴定确实有概率出现偏差,但相对于人证口供,医学鉴定或生物学证据的可信度应当远高于人证,医学鉴定更标准、更客观、更科学,有或无,没有任何模糊性,有就是有,没有就是没有。毕竟医学鉴定误判是小概率事件,未检测到确是客观存在的。而反观人证的模糊性与主观性,我觉得不必多说了吧。
而且对于官方的回应,有意的回避了STR这一关键证据,因为你真的圆不过来,处女膜你可以说特殊情况,床单上的dna也可以玩玩文字游戏混淆视听,但医学鉴定过于客观,春秋笔法毫无作用,于是干脆忽略这条闭口不谈。如果说女方无法提供内衣以及下体擦拭物,完全没有物证了,那不得已下可以考虑人证以及口供,但现在这是没有物证吗?并不是,现在的情况是,物证有,而且物证明确显示“未检测到男方dna”。在物证充分的情况下,采取人证大于物证判决既遂,这是否合理?对于男方的有罪推定是否过于简单?而且女方先前也提到过房产证上加名巴拉巴拉诸如此类,那是否又会涉及到女方故意设陷敲诈呢?我并非受害者有罪论,而是从客观上来讲这种可能性完全存在不是吗?在这种糅杂的彩礼、强奸、医学鉴定等超多不稳定性因素下而采取激进的“重口供轻证据”,而并非采取更客观的“重证据轻口供”这真的合适吗?
有人又要说了,口供这可不是女方的一面之词,男方在口供中都亲口承认过了。好,那按照这个逻辑,浙江女神探聂海芬岂不是成了大好人了?别说口供了,认罪书,现场指认都给你全套安排的明明白白的(不认识聂海芬的人可以自行抖音搜索一下,相关内容有很多就不再赘述了)。中国的冤假错案实在是太多太多,你随便一个案件拿出来,哪个不是口供认罪书齐全?例如很经典的佘祥林案,嫌疑人自己承认自己杀人,还交代了犯罪经过,邻居也都证明他杀了人,证据链充足,最后人被枪毙 。结果几年后死者自己回来了,案件平反。还有个离我们更近的就发生在山东临沂的张志超案等等等等。
而且话又说回来,对于一个小县城的“传统大老粗”(请允许我使用这略显难听的词,因为本人词汇量有限实在没想到更好的词)的男人来说,你真的能确定在电话中他口中的“我强暴了”就等于司法中的强暴?是否有这种可能:男方以为自己动手了,就是强暴了,所以电话里和口供里都承认了,但实际上并未发生插入行为,从司法上其实并不属于既遂呢?这种可能性完全存在吧?
再退一步讲,按照口供这个逻辑,如果第一天我和邻居吵架扬言今天晚上要趁他睡觉把他刀了,声音非常之大整个楼的住户都听到了并且可以作证。结果当天晚上他真被人刀了,那是要尊重客观证据还是直接按整栋楼的住户的口供来定罪?这也恰恰是在二三十年前我国冤假错案如此之多的原因。
1.3疑罪从无
医学鉴定明确显示为“未检测”是特殊情况、误判,处女膜未破裂,是特殊情况,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,全是特殊情况,这会不会也太特殊了点。而所谓的烧窗帘、抓痕、淤青、拖拽电梯、哭诉这类虽然确实给人一种“发生了”的现象。但司法程序真的允许我们去想当然的去联想吗?按正常的司法程序,强奸罪名是否应当采取疑罪从无?就算判,按现有证据那也应该是非法拘禁、故意伤害,撑破天也是强奸未遂吧?判这些罪名我觉得完全成立,虽然婚后强奸未遂,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,但不得不承认从法律上确实没问题,而本案很明显已经不单是社会舆论影响了,这很明显从法律上也有待考察。再次重申,我并非认为男方无罪,我只是认为男方撑破天也是强奸未遂,有罪就要判,但不能乱判。你不能说一个诈骗犯本应当被判5年,结果法院稀里糊涂判了个抢劫罪,也是判刑5年。难道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为“反正都是五年,无所谓”?
而且对于疑罪从无的推断,实际上并非只有完全没有证据的时候才能疑罪从无,即使有证据,而且有大量的证据,但是这些证据都模糊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,除非铁证如山,否则应当宣判被告人疑罪从无。从本案来看,我个人认为,男方床单上有双方dna物质,但女方内裤及体内未检测到,完全无法判断插入行为,只能说明双方在床单上有过亲密接触。
那么对于此案我的看法其实核心思想就是这些了,或许你不同意我的看法,欢迎你到评论区留言讨论。说实话,其实相比于这一个案件,我更关心对于此案以外的整体司法框架,请看下一章节。
2.中国司法框架
其实在我第一时间发表自己看法时,就是从这一方面出发的,因为正如我于第一章节所描述的“性同意权”看法,自始至终我都是支持只要违背女方意愿觉应当判刑。但对于一审判决的强奸既遂,在经过一年的考察后,二审在具有如此多的疑罪从无的疑点的情况下,却仍维持原判,我觉得这是一种经典的懒政不作为。
首先从时间上来看,就很迷惑,二审时间一拖再拖,四次报最高法延期,按照这个热门程度,如果真的有医学实锤证据,检方早就巴不得把男的早早的抓起来大刑伺候了。而为什么时间一拖再拖?我估计,恐怕是在纠结是否要维持原判吧,一审起的调子太高,二审直接被架在火上烤。维持原判?没有实质性证据,全靠各路推定。推翻一审判决?那恐怕以后是在体制内走到头了。
查询网上现有资料可知,刑事案件到了二审阶段,真正改判无罪的概率有多低?全国法院近五年公诉案件的无罪率,只有万分之六,而二审改判率也不过5%-10%,且绝大多数是量刑调整,真正能改判罪名的案例少之又少。换句话说,在中国的刑事案件里,一旦你在一审被判有罪,二审几乎只是走个过场。
为什么?
因为刑事诉讼是一套完整的链条,从侦查机关立案,到检察院起诉,再到法院审理,每一个环节都在巩固前一个环节的判断。你要在二审推翻一审的判决,就等于在挑战先前整个司法系统的决策链。如果二审真的改判无罪,那就意味着之前的侦查、起诉、审判都可能有问题,那所有办案人员怎么办?他们的执法权威怎么保证?案件质量考核怎么解释?是不是要追究责任?是不是要复盘整个流程?是不是要问责某些人?这个成本太高了,高到整个系统都不愿意承担。所以,绝大多数情况下,二审不会去推翻一审的判决。体制内的晋升、责任追究,甚至整个司法系统的“稳定性”,都决定了二审的改判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。
所以在司法程序中,“认罪换缓刑”几乎成了一种默认的游戏规则。很多时候,哪怕律师手里拿着再多有利证据,哪怕当事人再怎么坚持自己是清白的,最终的结果往往还是律师劝当事人认罪,争取一个缓刑。因为这是一种所有人都能接受的“最优解”,被告人不用坐牢,律师完成了工作,法院维持了定罪,体制内的领导也不会追究责任,所有环节都“顺利推进”,大家都有台阶下,皆大欢喜。
同时,该案中还出现案卷页码混乱问题,报捕卷宗少报19页,移送审查起诉卷宗又漏报51页,漏报的这些内容是什么,仍不得而知。这些看似细微的问题,实则反映出整个司法流程的不严谨。完整、准确的案卷材料是案件审理的基础,材料缺失或混乱,是否会影响法官对案件全貌的了解,进而影响判决?
3.程序正义or结果正义?
其实对于这个案件,我认为跟程序正义or结果正义这个话题相关度还蛮高的,而且程序正义or结果正义这个话题一直是我非常关心非常喜欢与人探讨的,所以干脆借此案件聊一聊。我个人一直认为程序正义>结果正义,因为法律是用来维护秩序的,而非用来维护正义的!程序正义才真正的意味着法治,而结果正义,例如采取非法手段取证、刑讯逼供、动用私刑等,本质上都是人治。除了能让老百姓很爽很过瘾以外,对于司法体系,百害而无一利。
结果正义固然重要,但不应该以牺牲程序正义为前提,不能既制定规则同时又打破规则。忽视了程序是否公正,而只追求结果上的正义,一次次的例外势必会让司法体系变得满目疮痍,从而在法治逐步转向人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。
(PS:其实不仅仅是民法典,中国的制度注定了潜规则的存在,比如说劳动法,官方就是默认了它是擦腚纸,企业也没人真信这东西,导致员工被肆意压迫,然后官方再很聪明的把锅甩给“资本家”,是“资本家”在压榨你们。试问一句,如果法律得到践行,资本家为何敢肆无忌惮的违法?违法而不被审判,这个特权是谁给的?换句话说,在中国,谁掌控法律?欧美国家的老板就是大好人大慈善家有钱不挣就喜欢给员工放假,禁止员工加班?是因为欧美的老板都是大慈善家,还是因为他们的劳动法真的会把老板罚到倾家荡产?对于我们的压迫来自于资本家还是来自于独裁政府,很久之前我就想讨论过,后续或许可以再写一篇文章单独聊聊。)
从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来看,海洋法系(例如欧美国家)更喜欢程序正义,这和西方的深入人心的民主政治和契约精神有关,最最最典型的案肯定当属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了。而很可惜的是,中国更喜欢结果正义,老百姓也不管程序是否合理,只关心结果是否公正,这也是我对中国司法表示担忧的原因,同时也为中国老百姓的公民意识淡薄而感到悲伤。
什么叫做法治,在我看来,如果一个人在法律上无客观证据定罪,即使大家都知道他事实上确实有罪,也不能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,这才是法治。
而且我最不理解的就是网上有很多声音说,为一个强奸犯洗白,居心何在啊!共情强奸犯肯定不是什么好东西。抛开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不谈,退一万步讲,只有警察打击罪犯是正义,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就不是正义?提出质疑就是洗白罪犯?在法治体系下帮助无罪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就不是正义?这种纯粹的非吾族类其心必异,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思想日常口嗨口嗨爽一爽没啥问题,但是还是别来跟法治二字沾边了。
4.官媒下场捂嘴🤮
自从上午判决公布后,下午新华网便立刻发文力挺判决,这也让大多数女方的支持者信心倍增,我完全能接受对方的看法与我不同,这太正常了,我完全能接受你通过你的论点把我驳得体无完肤,但是如果你说服我的理由是“央视都报道了”,那我恐怕真的要对你的智商以及记忆力进行全方位的质疑了,我不禁得提醒一下,官方不仅报道了大同订婚案,官方还报道过亩产十万斤,官方还报道过武汉病毒是谣言,官方还报道过“鸭脖”就是“鸭脖”,官方还报道过天才少女姜萍,官方还报道过失业率为5%,官方还大肆赞扬某人打破任期制改为终身制。我一直认为央媒是个三流子肉喇叭已经是人尽皆知,只不过大家都给个面子谈笑风生就过去了。看来还是我有些异想天开了,原来真的有人把这种颠倒黑白满嘴谎言的流氓三流子媒体奉为圣经。
话又说回来,从上午判决出来,央媒力挺,我就知道又要上演老一套了,果不其然,在上午还存在的一些质疑声音,在今晚再次搜索时,几乎已经完全消失了,只剩下几个最新的力挺判决的文章高赞置顶。我先前在抖音评论区发的评论今早起床也已经荡然无存了,评论区的评论几乎一半的人都在说“已经看过新华网的报道了,这个判决没毛病”(都是类似的话,肯定不是一模一样的不然太假了),但是挺有意思的是我现在再次翻评论区时,这些评论都没有了,可能是自己也觉得太明显了?现在的评论区已经换了一套说辞,那就是性同意权,大家纷纷表示,订婚不等于发生关系!是啊,从来没人质疑过这个观点啊,为什么要一直强调这个,好像给人一种所有男方都认为订婚就等于理所应当发生关系的感觉?或许有这种看法,但至少我看见的并不多,更多的质疑声音是对于人证以及物证的质疑。
删评控评精选评论,太熟悉了,这何尝不是一种自信(张VV教授.jpg)
结语
其实我一直自认为我是个对政治体制以及社科学有着浓厚兴趣的人,虽然谈不上专业人士,但至少也算个深度爱好者或者发烧友(经常看我朋友圈的朋友应该都知道,毕竟我话这么多,还经常发表一些汉奸言论)。而突然有一天被人拿着“央视都报道了”为证据来让我去好好学学法,有种莫名的无力感吧。
我幻想过一万种被人反驳的角度,我也完全能接受别人的质疑,兼听则明。但是我真的万万没想到会败在“央视都报道了”这句话上,看到这句话时,我仿佛大脑皮层的褶皱被瞬间抚平了、拉展了,有股瞬间的放松,仿佛漫步在挪威的森林。
感谢你看到这里,能看到这,恐怕你是真的对于这个话题很感兴趣了,无论你的观点如何,是否认同我的内容,都诚心欢迎你在评论区留言讨论!
PS:既然有些人认为央视是最权威不容置疑的,那我就引用前央视主持人的一句话来作为本文的结尾吧。